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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两侧晾晒衣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3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唐荣奎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姓名:唐荣奎,性别:男,出生年月:1947年10月,民族:***,。2022年02月24日13时48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街道******铭人汇饭店门口,发现门前车上有被子、草席等物品晾晒,执法队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红色车上晾晒蓝色和米黄色被子,车前有草席晾晒,北侧电动自行车上有粉色被子晾晒。执法队员到铭人汇饭店了解有关情况,出示证件,告知公务,经查,该处晾晒为保安唐荣奎所为,当事人承认其行为,但是现场拒绝签名。执法队员现场已拍照取证,并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8514号),要求当事人唐荣奎到城东中队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02月24日14时30分,当事人唐荣奎到城东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承认其行为,并且进行了文书补签。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2年02月24日12时00分左右当事人将被子、草席等晾晒于建德市***街道******铭人汇饭店门口,于2022年02月24日13时48分被执法队员查获。2022年03月09日执法队员对当事人沿街晾晒的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收走晾晒衣物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临街建(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外露的信报箱、牛奶箱等各种专用箱和管、线、架、杆、池等整齐、清洁、功能完好,无破损、锈蚀,及时修整或拆除有碍市容的设施。禁止擅自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禁止在道路两侧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