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02月23日在浙江***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四大道与******交叉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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