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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遂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华雪平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12时38分左右,在丽水遂昌县妙高街道腾龙小区一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门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通过视频监控可以看出投放了两个垃圾袋。经当事人确认,2月20日在现场投放了两个垃圾袋,一个垃圾袋内是笋干,另一个垃圾袋内是一些纸壳、包装盒等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根据《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我县发布公告主城区从2021年5月10日开始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在投放垃圾时将生活垃圾随意堆放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外,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属情节严重,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