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永简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张永简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张永简
违法事实和违则:2022年02月24日09时10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与***路口东100米处工地将可乐瓶丢入其他垃圾桶内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02月25日15时44分,执法队员再次来到该处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纸箱子丢入其他垃圾桶内,有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