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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朱方祥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朱方祥;性别:男;民族:汉;
2022年02月24日13时1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街道******158号***足浴店前果壳箱旁,发现此处存在一袋黑色垃圾袋投放于果壳箱外,执法队员检查现场,发现该袋垃圾主要为塑料包装袋、口罩等,其中一个快递盒上存在个人信息“朱方祥、1525XXX99”,执法队员现场联系朱方祥,表明身份,告知公务,朱方祥表示不在现场,执法队员要求其到城东中队接受处理。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未进行简易处罚,现场已拍照取证。2022年02月25日当事人朱方祥到城东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并进行了文书补签,执法队员现场向其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8516号)。 2022年02月25日下午16时55分,当事人朱方祥到城东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表明,2022年02月24日下午刚上班时,当事人将塑料包装袋、口罩等垃圾投放至建德市***街道******158号果壳箱旁,乱倒生活垃圾,于2022年02月24日13时15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另经查证,2022年02月25日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朱方祥已将生活垃圾整改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