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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3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夏文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夏文娟,性别:女,民族:***。2022年2月24日16时04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发现该点位外有垃圾堆放,经查主要为4只编织袋,带内装有雨伞、狗粮、泡沫、可乐瓶等垃圾,其中一快递包装袋上有“建德市*********号”,“夏**”,“1*********0”等信息,经现场测量,该处垃圾长1,米,宽0.7米,面积为0.7米,现场已拍照取证。2022年2月28日,执法队员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0007708号)以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综执责改字[2022]第821805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夏文娟,2022年2月28日将三袋生活垃圾丢弃在建德市***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外,属于乱倒垃圾,被执法队员查获。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内“序号17,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违法情形:个人行为,污染环境:1平方米,罚款基数:100,系数:1,系数变量标准:每增加1平方米,系数增加0.5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夏文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