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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以忠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1日9时50分,当事人李以忠在杭州拱墅区大关苑路46号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该行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