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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废弃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朱建强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1日10时30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的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至******外墙附近人行道时,发现有一名男子将一个小纸板箱(内有喝完的豆浆包装、鸡蛋壳、塑料袋等废弃物品)随手扔进绿化带内。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现场承认是其随手所扔,对其乱扔废弃物的事实表示认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影响了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直接送达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景综执责改字【2022】第1000426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景综执接调字【2022】第1000439号)。2022年3月1日10时45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按要求立即改正了乱扔废弃物的行为。当事人乱扔废弃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乱扔饮料罐。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未列入《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元整(¥35)。(计算公式:(20+50)/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