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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徐祚坚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明,2022年3月1日,徐祚坚将自己家里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在金华市婺城区*********装饰有限公司门口垃圾桶边旁,随意倾倒的生活垃圾为:食品包装袋、纸巾、废旧衣服等。倾倒的生活垃圾规格为东西长1米,南北宽0.8米,面积计0.8平方米。徐祚坚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4942-000项处罚标准:“情节轻微,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徐祚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