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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高喜坡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2月28日9时,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高喜坡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公寓45幢车库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经调查,该犬只为其所饲养,具体为雄性黄色中华田园犬,自行在车库前玩耍,无人陪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嘉兴市个人禁养犬只名录、嘉兴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分布图等证据。
2022年03月16日9时41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1-00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2月28日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公寓45幢车库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