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2022 年 02 月 24 日在台州临海市******晨华眼镜有限公司附近移动房上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 成在构筑物上任意张贴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佰捌拾元(¥28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进行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 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