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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树木、地面、电杆、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或者放置广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9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玲丽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 2022 年 02 月 24 日在台州临海市******晨华眼镜有限公司附近移动房上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
成在构筑物上任意张贴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佰捌拾元(¥28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进行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