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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胡胜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1日,胡*驾驶一辆黑色哈弗牌轿车停入**门前的绿化草坪,整辆车身停放在草坪内,轿车车牌号码为皖A*****。损坏的草坪规格为车身长3.3米,车轮宽0.2米,两边车轮印面积计1.32平方米。胡*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绿化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4项处罚标准:“剥皮、挖根,驾驶汽车进入草坪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胡*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 0*************************0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