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磐安县***街道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磐安县新城区******将生活垃圾未分类混合投放进垃圾桶内,本局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在磐安县新城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莴笋叶、一次性纸盒、过期的鸡米花连袋子和塑料外包装袋混合扔进一个蓝色的垃圾桶里,24日上午10时左右被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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