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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7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明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李明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李明
违法事实和违则: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104号的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现场充电的电动车有贰辆,电动车车牌分别为杭州10107454和余杭防盗备案号Y1235693,于2022年3月4日16时00分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