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