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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炳忠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