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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金东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朱芝卿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朱芝卿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室外无照经营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芝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