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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3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广才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8日下午14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陈广才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东侧绿化带里驾驶机动车破坏草坪。经调查,破坏草坪的车辆为车牌“浙F153TH”的白色现代车,在绿化带行驶产生两道轮胎印,长约1米,宽约0.2米,合计破坏草坪面积0.4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03月17日11时03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1-00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3月08日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东侧绿化带里破坏草坪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破坏草坪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