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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袁军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3日15时,当事人袁军在嘉兴南湖区******内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具体是把塑料包装、口罩和厨余垃圾混投在一个垃圾桶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2022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3-00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提交相关报告。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袁军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行为。
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