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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邱增玉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8日,当事人邱增玉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双溪路时代大厦工地门口售卖盒饭。经调查,经营工具为电动三轮车壹辆,经营物品是盒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本局于2022年3月8日11时对涉案的电动三轮车壹辆实行查封扣押。该强制措施于2022年3月8日16时予以解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具体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