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桂引室外无照经营的行为,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考《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