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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树木、地面、电杆、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或者放置广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4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姜四田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姜四田2022年01月10日在临海市******通大光学厂房旁边的建筑物上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建筑物任意张贴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如期整改,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28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