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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罗会志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罗会志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罗会志
违法事实和违则:2022年03月09日00时17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门口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利用壹辆电动三轮车售卖烧烤,车上摆放有肉串、蔬菜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