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15时15分,当事人郑绍民在嘉兴市南湖区***122号店内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垃圾为塑料包装袋和纸片(其他垃圾和可回收垃圾),投放的垃圾筒为厨余垃圾筒,属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2022年3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2022〕罚先告字第03-00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郑绍民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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