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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妨害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素红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5日9时,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蒋堂中队巡查发现在金华市婺城区******存在未使用束犬链牵领犬只遛狗的行为,涉嫌在城市一般管理区未采取有效防止犬只伤人的措施遛狗。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一、经现场询问犬只的具体饲养地点为金华市婺城区******,属于城市一般管理区域。二、犬只种类为土狗,毛色为黄白相间,犬只所有人为张素红。三、勘查在场人张素红在金华市婺城区******未使用束犬链牵领犬只遛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已构成违法。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介于张**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重大影响,建议对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0******************0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 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