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方方在临海市大洋******菜场西侧围墙上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车辆上任放置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 ,故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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