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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金方方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金方方在临海市大洋******菜场西侧围墙上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车辆上任放置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 ,故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