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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袁琪琪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袁琪琪,性别:女。违法事实:2022年03月10日09时1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街道***14号时,发现该处有人在派发印刷品广告。执法队员亮证并告知公务后进行进一步检查。经查,广告内容为“***生活馆,周年店庆,感恩回馈,建德店一周年庆”等,印刷品广告A4大小,红底白字,两面印刷,反面有相关产品信息,公司地址,电话。现场已经拍照取证。经进一步调查,发放广告当事人为袁琪琪。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9288号),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查,执法队员于2022年3月10日向当事人袁琪琪送达的《责令立即(期限)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综执责改字【2022】第0014437号),并于2022年3月10日12时00分进行了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022年3月10日11时05分,当事人到中队接受了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袁琪琪,是建德市***街道***生活馆的店长,2022年3月10日09时左右,当事人为了宣传***生活馆的相关内容,在***街道***14号派发A4纸张大小的印刷品广告,2022年3月10日09时15分被执法队员查获
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之规定,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