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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田文章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3日14时10分,当事人田文章在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世贸中心渝小面重庆小面店将塑料袋投放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塑料袋属可回收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