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李孟国在嘉兴市南湖区***未来社区一标段生活区将花生壳和柚子皮(厨余垃圾)投放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此行为属于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具体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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