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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谢立存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2022年3月4日,谢立存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金华市婺城区***2806号门前的城市道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为一堆砂子,占道的规格为东西长约3米、南北宽约2.4米,面积计约7.2平方米。
谢立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确系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4946-000】项处罚标准“占用城市道路(或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以每平方100元递增)”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决定对谢立存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