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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严久香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6日上午9时03分,严久香用一辆早餐车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早饭。经现场测量,占用城市道路规格为南北宽1.1米,东西长2.3 米,面积计2.53平方米。勘查在场人严久香现场提供了编号为“浙金婺综执许字〔2022〕第Z1-1-3号”的临时占道许可证,占道地点为***与***交叉口西北角,经许可的占道面积为2平方米,实际占道面积为2.53平方米,经许可的占道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时间为上午8点30分之前,实际占道期限为2022年3月6日上午9点03分。
严久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之规定,确系擅自未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以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处罚-04946-000项“占用城市道路(或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以每平方100元递增)”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决定对严久香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