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2年3月7日,金华市富丰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482号附近的城市道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为两只纸箱,占用城市道路的规格为东西长0.64米、南北宽0.47米,面积约0.3平方米。 金华市富丰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确系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4946-000】项处罚标准“占用城市道路(或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以每平方100元递增)”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情节轻微,决定对金华市富丰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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