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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22-00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二环路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津争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明, 2021 年底,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二环路经营部从金五月公司收购种子,于 2022 年 2 月底在金华市婺城区****将种子进行拆装放进瓶子里,近期放在店里售卖。种子类别分别为火棘、胡枝子、净籽脱壳狗牙根和净籽未脱壳狗牙根,一共 14 瓶。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二环路经营部的行为确系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022 年 03 月 09 日在金华市婺城区****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营业部(账号:0*************************0) 、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0*************************0***)或通过扫描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