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关桥为0**********0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8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0**********0**南侧天井内新建一处阳光棚,总长6.6米,阳台部分长3.4米,宽1.4米,其余部分长3.2米,宽2.6米,面积为13.08平方米。上述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朱关桥未经审批在自家南侧天井内新建阳光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各类及金额: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一处面积为13.08平方米的阳光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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