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当事人丁建玉、陈连明为萧山区城厢街道***住宅区156幢2单元102室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萧字第00076350号。2021年8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社区156幢2单元102室南侧天井内新建一处阳光棚,总长6.6米,阳台部分长3.4米,宽1.4米,其余部分长3.2米,宽2.6米,面积为13.08平方米。上述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丁建玉、陈连明未经审批在自家南侧天井内新建阳光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处罚结果: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一处面积13.08平方米的阳光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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