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叶小芝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叶小芝;性别:女;民族:***;住址:浙江省建德市******。2022年03月10日15时51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镇希望路***一小旁时,发现该处有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查,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叶小芝,经营的物品为小吃,使用的经营工具为燃气灶具一台,推车一台,燃气瓶一只,占用城市道路长1米,宽0.6米,面积为0.6平方米。执法队员已对现场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综执责改字[2022]第0014552号)以及《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0007738号),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03月11日,当事人叶小芝到中队接受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叶小芝于2022年03月10日15时00分左右,在***镇希望路***一小旁售卖蛋包肠等小吃,经营工具为一辆小推车、一台燃气灶具和一个燃气瓶,占用城市道路长1米,宽0.6米,面积为0.6平方米,当日经营收入为20元左右。当事人未能出示合法的经营证件,于2022年03月10日15时51分被执法队员当场查获。另经执法队员查证,当事人叶小芝已停止进行无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叶小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元壹佰元整(¥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