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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4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安从荣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7日14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安从荣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183幢楼下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经调查,当事人堆放的物品为三个简易椅子,呈矩形堆放,长约2米,宽约0.5米,合计占地面积1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03月17日10时15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1-00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3月07日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183幢楼下公共区域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已构成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