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颜某某 2022 年 03 月 09 日在临海市某某街道某路某号房屋西面垃圾投放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0 82000629)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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