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包某某2022年03月10日在临海市某某街道某路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量少,且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1)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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