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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金华市婺城区佳诚电缆桥架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海章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8日下午,金华市婺城区佳诚电缆桥架店(经营者:陈海章)在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476号的城市道路上,乱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是三块广告板和一袋生活杂物。经现场测量,生活垃圾的规格为东西长1米、南北宽0.5米,面积计0.5平方米。
金华市婺城区佳诚电缆桥架店(经营者:陈海章)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之规定,确系乱倒生活垃圾。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决定对金华市婺城区佳诚电缆桥架店(经营者:陈海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