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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0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章秀英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章秀英,性别:女。违法事实:2022年3月11日14时3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接诉称2022年3月10日19时20分左右,有人将装修垃圾堆放至***街道***151号果壳箱旁,装修垃圾成分为广告KT板,KT板上有广告内容:“大生内购会”等字样。执法队员到现场时,装修垃圾已被清理,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另经查证,此处并非装修垃圾指定堆放场所,现场已拍照取证。2022年3月14日执法队员向当事人章秀英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9289号),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章秀英于2022年3月14日10时12分来***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KT板属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不属于装修垃圾。当事人章秀英于2022年3月10日19时20分将生活垃圾KT板堆放在建德市***街道***151号果壳箱旁,于2022年3月11日14时3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另经查证,执法队员于2022年3月14日向当事人章秀英送达的《责令立即(期限)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综执责改字【2022】第0014438号),并于2022年3月13日15时30分进行了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