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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2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邵维连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3月14日在台州临海市***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门口往黑色垃圾桶内投放厨余垃圾以及废弃卫生纸等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