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吴晓芳将车牌号浙GW7M97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兰溪市***街道***,车辆停放处地面涂写有“禁止占用 消防通道”的黄色字样及警示线,该处系消防车通道。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执法队员于2022年3月15日10时10分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占用消防通道并清理占用车辆。具体有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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