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3月15日在临海市******与彩灯街***口售卖橘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21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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