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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志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张志伟,性别:男。违法事实:2022年3月15日11时0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街道***小区,发现有大量生活垃圾倾倒在***建筑装修垃圾点位中,执法队员进一步检查发现其中有一快递包装盒,上面写有内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街道菜市路***,晃过天空数码店,胡英俊,1*********x”。现场未见当事人,无法简易处罚。执法队员经进一步调查找到店家,亮证并告知公务后找到当事人,其承认垃圾是其所扔,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9290号),要求其到建德市综合执法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另经查证,执法队员于2022年3月17日向当事人张志伟送达的《责令立即(期限)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综执责改字【2022】第0014441号),并于2022年3月17日15时30分进行了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2年3月14日21时30分左右当事人张志伟将一些纸盒等生活垃圾投放至***街道***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未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于2022年3月15日11时0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规定,已构成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