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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7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秦仁荣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16日10时40分,当事人秦仁荣在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广宜文苑地下人防门外侧人防通道上堆放杂物,杂物为木板、石膏板和木架,侵占人防工程设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有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