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14时,当事人刘巧凤在嘉兴市南湖区城北路355号门口人行道挖掘城市道路。经测量,挖掘人行道区域呈矩形,南北走向,南北向长5米,东西向长0.6米,共计挖掘城市道路面积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2022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2022】罚先告字第03-005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刘巧凤在嘉兴市南湖区城北路355号门口人行道挖掘城市道路,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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