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周兵将一辆车牌号为浙GW787P的机动车辆停放在兰溪市***街道***总部大楼金华银行前消防登高场地上,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救援,经测量,车辆占用区域面积计4平方米。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周兵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周兵自行改正,将车辆驶离该处消防登高场地,并决定对周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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