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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妨害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兰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2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文忠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浙江省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22日,兰溪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巡查至金华兰溪市***街道***时,发现张文忠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犬只为黑色,长度大概70厘米,经查,养犬人为张文忠,现场已拍照。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