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罚字〔2022〕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温州展弘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Y 法定代表人:李情立 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202-34室 经查明,2021年9月12日,由温州展弘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温州市瓯江口新区浅滩一期起步区B-09街坊B-09a地块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存在未提供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现场电焊工作业未穿防护服、且防护面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等情形。具体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温州展弘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报告》(包含相关附件材料)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项和第十五条。 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51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
抄送: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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