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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平阳县金硕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曾祥华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67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9月26日
案件名称:平阳县金硕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当事人:平阳县金硕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华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12日7时10分,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车辆浙C.C1660装载建筑淤泥上路行驶。经勘查,车辆浙C.C1660属于平阳县鳌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由平阳县金硕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车辆装载建筑淤泥约7立方米,且未能出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决定书及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